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3325-2017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家具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程序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使用说明、

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材料为主体结构的金属家具产品。其他有金属材料构件的家具可参照执行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

GB/T 1043.1 塑料 简支梁冲击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:非仪器化冲击试验

GB/T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

GB/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

GB/T 2828.1—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GB/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

GB/T 4689.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

GB/T 4893.1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

GB/T 4893.2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

GB/T 4893.3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

GB/T 4893.4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: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

GB/T 4893.7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7部分:耐冷热温差测定法

GB/T 4893.8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8部分:耐磨性测定法

GB/T 4893.9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9部分:抗冲击测定法

GB/T 5296.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:家具

GB/T 6669—2008 软质泡沫聚合材料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

GB/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

GB/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

GB/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

GB/T 10357(所有部分)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

GB/T 13667.1—2015 钢制书架 第1部分:单、复柱书架

GB/T 16422.2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:氙弧灯

GB/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

GB/T 17657—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

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

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

GB/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

GB/T 3325—2017

GB 24430.1—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1部分:要求

GB/T 24430.2—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:试验

GB 28008—2011 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

GB/T 28202—2011 家具工业术语

QB/T 1951.2—2013 金属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

QB/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

QB/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 pH 的测定

QB/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
中性盐雾试验(NSS) 法

QB/T 4156—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

3 术语和定义

GB/T 28202—2011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金属家具 metal furniture

以金属管材、板材等其他型材为主组成的构架或构件,配以木材、人造板、皮革、纺织面料、塑料、玻

璃、石材等辅助材料制作零部件的家具,或全部由金属材料制作的家具。

[GB/T 28202—2011,2. 1.2]

3.2

邻边垂直度 vertical degree of adjoining side

产品(部件)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。

[GB/T 28202—2011,2.9.3.5]

3.3

水平偏差 plane deviation

产品中应水平的平面与测量基准面的距离差值。

3.4

平整度 level degree

产品或部件应平整的表面在0 mm~150 mm 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。

3.5

圆度 circular degree

产品圆管弯曲处由局部挤压或拉伸产生的变形程度。

[GB/T 28202—2011,2.9.3. 11]

3.6

位差度 place difference degree

产品中的门与框架、门与门、门与抽屉、抽屉与框架、抽屉与抽屉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。

[GB/T 28202—2011,2.9.3.4]

3.7

人造板封边 edge banding of wood-based panel

密度板、刨花板、多层胶合板、细木工板等板件侧边用各种封边条或其他材料(涂料,蜡等)进行封闭

处理的工艺过程。

[QB/T 1951.2—2013,3. 1]

GB/T 3325—2017

3.8

交接面 interface

通过一定的木工工艺(如开榫、开槽、胶粘、销钉、连接件等)相互固定连接的平面或端面。

[QB/T 1951.2—2013,3.2]

3.9

外表 outward appearance

产品初始状态下的外部可视表面。

3.10

内表 inward appearance

产品门、抽屉等活动部件开启、隔板或搁板等分隔部件所展示的可视表面。

4 分类

按使用场所分:

a) 室内用金属家具;

b) 户外用金属家具。

5 要求

5.1 主要尺寸及偏差

产品主要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1 产品主要尺寸及偏差 单位为毫米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技术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桌类主要尺寸

桌面高:680~760

尺寸偏差

为±5

2

中间净空高:≥580

3

中间净空宽:≥520

4

椅凳类主要

尺寸

座高:硬面400~440,软面400~460(包括下沉量)

5

扶手椅扶手内宽:≥480

6

桌椅(凳)主要

尺寸配合

桌面与椅凳座面配合高差:250~320

7

中间净空高与椅凳座面配合高差:≥200

8

柜类主要尺寸

衣柜

挂衣棍上沿至底板

内表面间距

挂长衣≥1400

9

挂短衣≥900

10

挂衣空间深度≥530(测量方向应与挂衣棍垂直)

11

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≥450

12

挂衣棍上沿至顶板内表面距离≥40

13

文件柜

净深≥245

——

14

层间净高≥330

——

GB/T 3325—2017

1 (续) 单位为毫米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技术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5

床类主要尺寸

单层床

床铺面净长:1900~2220

尺寸偏差

为±5

16

床铺面宽:单人床:700~1200,双人床1350~2000

17

床铺面高(不放置床垫(褥)):≤450

18

双层床

床铺面长:1900~2020

19

床铺面宽:800~1520

20

底床铺面高(不放置床垫(褥)):≤450

——

21

上、下铺间净空高

6岁及以下使用者:≥750

其他:≥1150

22

安全栏板高度:放置床垫(褥):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 顶边距离应≥200;不放置床垫(褥):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

铺面的上表面应≥300

床褥的最大厚度应在床的相应位置标上永久性的标记线,

显示床褥上表面的最大高度

23

安全栏板缺口长

6岁及以下使用者:300~400

其他:500~600

24

产品外形尺寸

偏差

产品外形宽、深、高尺寸的允许偏差非折叠式为士5、折叠式为±6,配套或组合

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

注: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,并在合同中明示。

5.2 形状和位置公差

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 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邻边垂直度

面 板 、

框架

对角线长度

≥1000

折叠式≤6

非折叠式≤3

<1000

折叠式≤4

非折叠式≤2

对边长度

≥1000

折叠式≤6

非折叠式≤3

<1.000

折叠式≤4

非折叠式≤2

2

翘曲度

面板、正视面板

件对角线长度

≥1400

≤3.0

(700,1400)

≤2.0

≤700

≤1.0

3

桌面水平偏差

[折叠桌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6%8A%98%E5%8F%A0%E6%A1%8C)面

≤7‰

4

平整度

面板、正视面板件

≤0.20

GB/T 3325—2017

表2(续)

单位为毫米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5

圆度

圆管弯曲处

φ<25

≤2.0

φ≥25

≤2.5

6

位差度

门与框架、门与门、抽屉与框架、抽屉与门、抽屉与

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(非设计要求的距离)

≤2.0

7

分缝

所有分缝(非设计要求时)≤2.0

——

8

下垂度

抽屉

≤20

——

9

摆动度

≤15

10

着地平稳性

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

≤2.0

5.3 外观性能要求

产品的外观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中"*"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(含2项)检验内容,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,应

按一项不合格计数。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。

3 产品外观性能要求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金属件

管材

管材应无裂缝、叠缝

2

外露管口端面应封闭

3

焊接件

焊接处应无脱焊、虚焊、焊穿、错位

4

焊接处应无夹渣、气孔、焊瘤、焊丝头、咬边、飞溅

√*

5

焊接处表面波纹应均匀

6

冲压件

冲压件应无脱层、裂缝

7

铆接件

铆接处应铆接应牢固,无漏铆、脱铆

8

铆钉应端正圆滑,无明显锤印

9

皱纹或波纹

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

10

喷涂层

涂层应无漏喷、锈蚀和脱色、掉色现象

√*

11

涂层应光滑均匀,色泽一致,应无流挂、疙瘩、皱皮、飞漆等缺陷

√*

12

电镀层

表面应无剥落、返锈、毛刺

√x

13

表面应无烧焦、起泡、针孔、裂纹、花斑(不包括镀彩锌)和划痕

√*

14

木制件

虫蛀

不应有蛀虫现象

15

贯通裂缝

应无贯通裂缝

16

腐朽材

外表应无腐朽材,内表腐朽材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%

GB/T 3325—2017

3 (续)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7

木制件

节子

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/3,直径不应超过12 mm(特殊设计要求

除 外 )

18

封边处理

人造板零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

19

封边处应无脱胶、鼓泡、透胶、露底

√*

20

树脂囊

外表和存放物品的部位应无树脂囊

21

斜纹材

产品受力部位使用的木材斜纹程度不应超过20%

22

倒棱

外表应倒棱、圆角圆线应一致

√*

23

崩茬

结合处应无崩茬

24

表面装饰层

薄木、塑料等贴面应无明显透胶、脱胶、凹陷、压痕、鼓泡、胶迹

√*

25

木制件表面应手感光滑,无划痕、压痕、雾光、白楞、白斑、鼓泡、流挂、裂

纹、刷毛、积粉和杂渣、明显色差、皱皮、发粘、漏漆现象

√*

26

应无脱色、掉色现象

27

软包件

软面包覆

表面

包覆的面料拼接对称图案应完整;同一部位绒面料的绒毛方向应一致;

不应有明显色差

√*

28

包覆的面料应无破损、严重划痕、色污、油污

29

a) 应平服饱满、松紧均匀,不应有明显皱折;

b) 对称工艺性皱折应匀称、层次分明

√*

30

外露泡钉

a) 应排列应整齐,间距基本相等;

b) 不应有泡钉明显敲扁或脱漆

——

√*

31

缝纫

线迹间距应均匀,无明显浮线、跳针或外露线头、脱线、开缝、脱胶

√x

32

塑料件

应无裂纹,无明显变形

33

应无明显缩孔、气泡、杂质、伤痕

√*

34

外表用塑料件表面应光洁,无划痕,无污渍,无明显色差

√*

35

玻璃件

玻璃外露部件不应有裂纹或缺角

36

应符合GB 28008—2011中5.3.2,5.3.3,5.3.4的规定

√*

37

配件

插销等启闭配件应启闭灵活

38

锁定脚轮的锁定装置完好,所有脚轮在开锁状态下应运动灵活

——

39

家具锁锁定到位,开启应灵活

40

标志和 使用

说明

产品或产品包装中应有标志和使用说明,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内容见9.1、9.2的规定

√*

5.4 安全性能要求

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
GB/T 3325—2017

4 产品安全性能要求

序号

分类

检验项目技术要求

试验方法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结构安全

活动部件间距离≤5 mm或≥25 mm

6.4.1.1

2

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

6.4.1.2

3

所有垂直滑行的部件,在高于闭合点50 mm的任一位置,不应自行

下落

6.4.1.3

4

抽屉、键盘、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

6.4.1.4

——

5

人体接触或收藏物品的部位应无毛刺、刃口、棱角

6.4.1.4

6

固定部位的结合应牢固无松动、无少件、透钉、漏钉(预留孔、选择孔

除外)

6.4.1.4

7

有害物质

限量

产品中人造板部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的相关规定

6.4.2.1

——

8

产品涂层和覆面层中可溶性重金属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

6.4.2.2

9

皮革、纺织面料中不应检出可分解芳香胺

6.4.2.3

10

阻燃性能

(合同要求)

供需双方合同规定

6.4.3

5.5 理化性能要求

5.5.1 产品表面涂饰层/覆面材料理化性能

产品表面涂饰层/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
5 产品表面涂饰层/覆面材料理化性能

分类

项 目

技术要求

试验方法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金属喷漆

(塑)涂层

硬度

≥H

GB/T 6739— 2006涂膜硬度铅

笔测量法

冲击强度

冲击高度400 mm,应无剥落、裂纹、皱纹

GB/T 1732

耐腐蚀

100 h内,观察在溶液中样板上划道两侧

3 mm以外,应无鼓泡产生

GB/T 13667.1—2015中6.3.1.5

100h后,检查划道两侧3 mm外,应无锈

迹、剥落、起皱、变色和失光等现象

附着力

应不低于2级

GB/T 9286(以多数相同值作为

评定结果)

金属

电镀层

抗盐雾

18h,直径1.5 mm以下锈点≤20点/dm², 其中直径≥1.0mm锈点不超过5点(距边

缘棱角2mm以内的不计)

QB/T 3826

GB/T 3325—2017

5 ( 续 )

分类

项 目

技术要求

试验方法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木制件

表面涂层

耐液

10%碳酸钠溶液,24h;10%乙酸溶液,24 h,

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1

附着力

涂层交叉切割法。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4

耐湿热

70℃ 20 min 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2,适用于表面涂饰 的木质材料、人造板和表面印刷

的人造板

耐干热

70℃ 20 min 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3,适用于表面涂饰 的木质材料、人造板和表面印刷

的人造板

耐冷热

温差

高温(40±2)℃,相对湿度(95±3)%,1h。 低温(-20±2)℃,1h。3周期。应无鼓泡、

裂缝和明显失光

GB/T 4893.7

抗冲击

冲击高度50 mm 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9

耐磨

1000 r 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8

木制件

表面贴

面层

耐冷热

循环

无裂缝、开裂、起皱、鼓泡现象

GB/T 17657—2013中4.38

耐干热

不低于3级

GB/T 17657—2013中4.46

耐湿热

不低于3级

GB/T 17657—2013中4.48

——

耐划痕

加载1.5 N。表面无大于90%的连续划痕或

表面装饰花纹无破坏现象

GB/T 17657—2013中4.39

耐污染

性能

选用带有“*”标记的6类污染物,丙酮试验

时间为16 h。应不低于3级

GB/T 17657—2013中4.40

表面

耐磨性

图案

磨100r后应保留50%以上花纹

GB/T 17657—2013中4.44

素色

磨350r后应无露底现象

抗冲击

冲击高度50 mm,应不低于3级

GB/T 4893.9

耐光色牢度

(灰色样卡)

≥ 4 级

按GB/T 17657—2013中4.30

覆面材料 (纺织面

料/皮革)

耐干摩擦

≥ 4 级

纺织面料按GB/T 3920中的规 定;皮革按QB/T2537中的规定, 光面革干摩500次,湿摩250次;

绒面革摩擦50次,湿摩25次

耐湿摩擦

≥ 3 级

纺织面料

pH值

4.0 ~7.5

GB/T 7573

皮革pH值

3.5~6.0

QB/T 2724

皮革涂层

粘着牢度

≥2.5 N/10 mm

在样品的座面或背面取样。也 可在与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,

按GB/T 4689.20测定

GB/T 3325—2017

5.5.2 产品部件材质理化性能

产品部件材质理化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

6 产品部件材质理化性能

分类

检验项目

技术要求

试验方法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木质件

含水率

木材应经干燥处理,木材含水率 应为8%~(产品所在地区年平

均木材平衡含水率+1%)。

[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 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

#

附 录 A ]

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的精确度应不低于 ±2%。木材含水率应在抽样现场或同 一地区测定。测试部位取试件离地 100 mm以上位置,任选三个不同位置 的零件,在每一个零件上任选三个测试 点进行测试,分别求出三个零件上测得 的平均值,其中最大的平均值作为该试

件的木材含水率评定值。

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仲裁检验时,木材

含水率的测定应按GB/T 1931的规定

玻璃件

耐热冲击性能

户外频繁使用的、有耐高温要求 的产品玻璃件应符合GB 28008—

2011中5.5.1,5.5.2的规定

按GB 28008—2011中6.5.1,6.5.2

表面耐干热

性能

用于摆放餐饮器具等或有受高 温的玻璃台面应符合GB 28008—

2011中5.5.3的规定

按GB 28008—2011中6.5.3

塑料件

耐老化性能

(合同或仲裁

要求)

户外使用的产品塑料件耐老化 试验时间500 h,试验后拉伸强 度、断裂伸长率、冲击强度的保 持率不小于60%;外观颜色变色

评级不小于3级

按GB/T 16422.2和GB 250测定

冲击强度

应不小于10 J/m²

按GB/T 1043.1

压缩永久变形

泡沫塑料压缩永久变形应不大

于10.0%

试样厚度25 mm,压缩75%,取样部位 为样品的座面。也可以在与样品相同 的材料上取样,按GB/T 6669—2008测

定,试验方法A在(70±1)℃

人造板件

各类人造板

(合同或仲裁

要求)

应符合相关人造板标准规定

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

判定。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附录B

封边条表面

胶合强度

应不小于0.40 MPa

按QB/T 4156—2010中5.2.2表4的规 定(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

协定,在合同中明示)

5.6 力学性能要求

产品力学性能应符合见表7的规定。除另有规定外,试验水平选择参见附录 C。
特殊试验条件及

GB/T 3325—2017

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,在合同中明示。

7 力学性能要求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试验方法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桌类强度和

耐久性

a)所有零部件无断裂或豁裂;

b) 用手掀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,应无永久性 松 动 ;

c) 所有零部件应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;

d)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;

e)活动部件(门、抽屉等)开关应灵便;

f) 零部件无明显位移变化

GB/T 10357.1

2

椅凳类强度

和耐久性

GB/T 10357.3

3

单层床强度

和耐久性

GB/T 10357.6

4

双层床强度

和耐久性

符合GB 24430.1—2009的规定

GB/T 24430.2—2009

5

柜类强度和

耐久性

a) 所有部件、连接件应无断裂损坏;

b) 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;

c) 用手掀压证实,紧固件应无松动; d)五金连件应无松动;

e) 活动部件(门、抽屉等)开关应灵活

GB/T 10357.5(试验

水平根据产品标识,

如产品没有相关标

识时,统一按2级水

平测定)

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≤0.5%

挂衣辊最大挠度≤0.4%

顶板、底板最大挠度≤0.5%

6

桌类稳定性

应无倾翻

GB/T 10357.7

7

椅凳类稳定性

应无倾翻

GB/T 10357.2和

GB/T 10357.8

8

柜类稳定性

搁板应无脱落,非固定柜应无倾翻,固定柜固定牢

固应无脱落

GB/T 10357.4

9

双层床稳定性

采用120 N加载试验时,翘离地面的床腿或床角不

应超过一个

GB/T 24430.2—2009

中5.7

6 试验方法

6.1 主要尺寸及外形尺寸偏差的测定

将试件放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,用每米精确度不低于1 mm
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对试件进行测试。

尺寸偏差为产品设计尺寸(标识值)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。

6.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

6.2.1 邻边垂直度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 mm
的钢直尺或卷尺,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、对边长度,其差值即

GB/T 3325—2017

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。

6.2.2 翘曲度

应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1 mm
的翘曲度测定器具。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,将器具放置在板件

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,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。

6.2.3 水平偏差

用每米精确度不低于1 mm
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矩形桌面每组对边中点的离地高度;圆桌面测
量圆周上最高一点和过圆心相对称的另一点的离地高度,其差值与边长或直径的比值即为水平偏差的

评定值。

6.2.4 平整度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01 mm
的平整度测定器具。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板件,测量其表面

上0 mm~150 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,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。

6.2.5 圆度

用精确度不低于0.05 mm
的卡尺测量圆管弯曲段中部最大管径和最小管径,其差值即为圆度评

定值。

6.2.6 位差度

用精确度不低于0.1 mm
的位差度测定器具。测定时,应选择门与框架或门与门、门与抽屉、抽屉
与框架、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,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面,将器具的
基准面安放在测量基准面上,器具的测量面对另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,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
一个以上部位。当测得同为正或负值时,以最大绝对值为位差度评定值;当测量值为正负值时,则以测

量值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差度的测定值,并以最大的测定值为位差度的评定值。

6.2.7 分缝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01 mm
的塞尺测定。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三次,使抽屉或门处于
关闭位置。抽屉分缝测量时,抽屉应紧靠任意一边,测量另一边的最大分缝;门分缝测量时,应测量分缝

最大的部位,把测量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。

6.2.8 抽屉下垂度、摆动度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
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。测定时,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
面或侧面上,测量试件伸出总长的三分之二时,抽屉面水平边的自由下垂或抽屉侧边左右摆动的值,测

得的最大值即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评定值。

6.2.9 底脚着地平稳性

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,使试件三脚着地,用塞尺测量另一底脚与平板间的距离。

6.3 外观性能的测定

6.3.1 脱色、掉色

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,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

GB/T 3325—2017

揩擦3次,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 mm~300 mm。
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。

6.3.2 玻璃件

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1x~6001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(例如40 W
日光灯)下,在距试样 600mm
处进行目视检查。根据测量需要,缺陷大小分别用精确度不低于1 mm
的钢直尺或卷尺和精

度为0.02 mm 的游标卡尺测量。

6.3.3 其他

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1x~6001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(例如40 W
日光灯)下,视距为

700 mm~1000 mm 内,由三人共同检验,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。

6.4 安全性能的测定

6.4.1 结构安全

6.4.1.1 孔及间隙的测定

按表8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,观察锥头是否通过。锥头为塑料或硬质、光滑材料

制成,其中直径5 mm、6 mm 锥头的公差
style="width:0.83339in;height:0.45342in" /> mm, 直径12 mm 锥头的公差为
style="width:0.64664in;height:0.46002in" />im。

8 锥头直径和施加力

序号

锥头直径

mm

施加力

N

1

5

30

2

6

30

3

12

0

注:0为不施加外力。

6.4.1.2 折叠试验

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:


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,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°±1°,观察产

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;

——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°试验平台上,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,锁上锁定装置。将
(50±0.5)kg
的负荷加载于产品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(如有需要,负荷可加以固

定),保持5 min, 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。

6.4.1.3 垂直滑行的部件

将垂直滑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50 mm 处以上,检查是否有自行滑落情况。

6.4.1.4 其他

其他结构安全项目通过眼观和手感进行检测。

GB/T 3325—2017

6.4.2 有害物质限量

6.4.2.1
产品中人造板部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,按GB18580 的规定进行。

6.4.2.2 产品涂层和覆面层中可溶性重金属的测定,按
GB18584 的规定进行。

6.4.2.3
产品中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测定,按 GB/T 17592
的规定进行。皮革中可分解芳

香胺染料的测定,按GB/T 19942 的规定进行。

6.4.3 阻燃性能

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进行测定。

6.5 理化性能的测定

6.5.1 表面涂层/覆面材料理化性能的测定

产品表面涂层/覆面材料理化性能的测定按表5的规定。

6.5.2 产品部件材质理化性能的测定

产品部件材质理化性能的测定按表6的规定进行。

6.6 力学性能测定

按表7的规定进行。

7 检验程序

按前面的检验对后面的检验结果不影响或影响最小的原则进行。

8 检验规则

8.1 检验分类

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。

8.2 出厂检验

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,严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才可销售。

8.2.1 出厂检验项目

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以下内容:

a)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;

b) 形状和位置公差;

c) 外观性能要求;

d) 结构安全性要求;

e) 木质件含水率。

8.2.2 抽样和组批规则

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。因批量大,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。抽样检验方法依

GB/T 3325—2017

据 GB/T 2828.1—2012 中规定,采用正常检验, 一次抽样方案,
一般检验水平Ⅱ,质量接受限(AQL) 为

6.5,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9进行。

9 抽样及判定的规则

单位为件(套)

批数量

样品量

接收数(Ac)

拒收数(Re)

26~50

8

1

2

51~90

13

2

3

91~150

20

3

4

151~280

32

5

6

281~500

50

7

8

501~1200

80

10

11

1201~3200

125

14

15

注: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。

8.2.3 抽样规定

抽样检验时,在母样上编号,随机抽取规定样品数。

8.2.4 单件产品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

8.2.4.1 单件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,基本项目应合格,
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,则该产品为出厂 合格品。

8.2.4.2 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出厂不合格品。

8.2.4.3
批产品的评定,按表9规定抽取样品量中,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(Ac),
应评定该批产 品为合格批;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(Re),
应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。

8.3 型式检验

8.3.1 型式检验项目

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,即对第5章规定的与产品有关的项目全部进行检验(当委托
方没有提供相关合同要求时,则本标准规定的合同要求项目不在常规型式检验项目中)。当产品中出现
第5章规定以外的必须检验的项目时,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规定或该产品的合同规定,检验按提供的相

关标准或合同进行。

8.3.2 型式检验时机
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;
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)
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,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;

d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后,恢复生产时;
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f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GB/T 3325—2017

8.3.3 型式检验抽样规则

在一个检验周期内,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,1件送检,1件封存。

8.3.4 型式检验试验方法

按第6章规定进行。表面涂层/覆面材料试验的试样一般应在受检产品上直接取得,也可在与受检

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作。

8.3.5 型式检验结果评定

8.3.5.1 单件产品检验结果,基本项目全部合格,
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,则评定该型号的产品
为合格品。(合同项目,按合同要求进行判定)。

8.3.5.2 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。

8.3.5.3
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应按8.3.5.1评定,当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时,评定该套产品为合格
品,否则为不合格品。

8.3.6 复验规则

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,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。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

8.3.5.1 ,按[8.3.5.1](https://8.3.5.1

9 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9.1 标志

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
a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;

b) 主要用料名称,执行标准编号;

c) 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日期;

d)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。

9.2 使用说明

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 GB/T 5296.6 的规定,内容至少应包括:

a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执行标准编号、生产日期;

b) 产品主要原、辅材料名称、使用部位;

c)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;

d)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、注意事项;

e) 产品使用场所;

f) 产品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项;

g)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、保养方法。

9.3 包装

产品应加以包装,防止磕碰、划伤和污损。

9.4 运输
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的保护,防止产品损伤或日晒雨淋。

GB/T 3325—2017

9.5 贮存

产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,防止污染、日晒或受潮,堆迭放时应加衬垫物,以防挤压损坏变

形。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。宜按类别、规格、等级分别堆放。

GB/T 3325—2017

A

(规范性附录)

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

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应按表A.1
中各地区值为评定依据,其中表 A.1 中未列出

的城市应按各省(区)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为评定依据。

A.1
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*北京

11.4

*新疆

10.0

*黑龙江

13.6

乌鲁木齐

12.7

[哈尔滨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5%93%88%E5%B0%94%E6%BB%A8)

13.6

*宁夏

10.6

齐齐哈尔

12.9

银川

11.8

佳木斯

13.7

*陕西

12.8

牡丹江

13.9

西安

14.3

克山

14.3

*青海

10.2

*吉林

13.1

西宁

11.5

长春

13.3

*重庆

15.9

四平

13.2

*四川

14.3

*辽宁

12.2

成都

16.0

沈阳

13.4

雅安

15.3

大连

13.0

康定

13.9

*内蒙古

11.1

宜宾

16.3

呼和浩特

11.2

*甘肃

11.1

*天津

12.6

兰州

11.3

*山西

11.4

*西藏

10.6

太原

11.7

拉萨

8.6

×河北

11.5

昌都

10.3

石家庄

11.8

*贵州

16.3

GB/T 3325—2017

A.1 ( 续 )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*山东

12.9

贵阳

15.4

济南

11.7

*云南

14.3

青岛

14.4

昆明

13.5

*河南

13.2

*上海

16.0

郑州

12.4

*江苏

15.3

洛阳

12.7

南京

14.9

徐州

13.9

*福建

15.7

*安徽

14.9

福州

15.6

合肥

14.8

永安

16.3

芜湖

15.8

厦门

15.2

*湖北

15.0

崇安

15.0

武汉

15.4

南平

16.1

宜昌

15.4

*广西

15.5

*浙江

16.0

南宁

15.4

杭州

16.5

桂林

14.4

温州

17.3

*广东

15.9

*江西

15.6

广州

15.1

南昌

16.0

*海南(海口)

17.3

九江

15.8

*台湾(台北)

16.4

*湖南

16.0

*香港

暂缺

长沙

16.5

澳门

暂缺

衡阳

16.8

注1: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主要参照了GB/T 6491—2012中附录A表A.1

和《木材工业实用大全》之一的木材干燥卷中的1.3.3我国各地木材平衡含水率的年估计值。

注2:凡有“*”记号表示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。

GB/T 3325—2017

B

(资料性附录)

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

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有以下几项:

——GB/T 4897—2015 刨花板;

——GB/T 5849—2006 细木工板;

—GB/T7911—2013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 高压装饰层积板(HPL);

——GB/T 9846—2015 普通胶合板;

——GB/T 11718—2009 中密度纤维板;

—GB/T 15102—200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;

——GB/T 15104—2006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;

——GB18580—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;

—GB/T 31765—2015 高密度纤维板;

LY/T 1279—2008 聚氯乙烯薄膜饰面人造板;

— LY/T 1655—2006 重组装饰材;

—LY/T 1658—2006 直接印刷人造板。

GB/T 3325—2017

C

(资料性附录)

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水平

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水平的选择参照表C.1。

C.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水平选择表

试验水平

家具预定的使用条件

1

不经常使用、小心使用、不可能出现误用的家具,如供陈设古玩、小摆件等的架类家具

2

轻载使用、误用可能性很小的家具,如高级旅馆家具、高级办公家具等

3

中载使用、比较频繁使用、比较易于出现误用的家具,如一般卧房家具、 一般办公家具、旅馆家具等

4

重载使用、频繁使用、经常出现误用的家具,如旅馆门厅家具、饭厅家具和某些[公共场所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5%85%AC%E5%85%B1%E5%9C%BA%E6%89%80)家具

5

使用极频繁、经常超载使用和误用的家具,如候车室、影剧院家具等

style="width:3.09994in" />GB/T 3325—2017

延伸阅读

更多内容 可以 GB-T 3325-2017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. 进一步学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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